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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考核监督,第五十一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执法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绩效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执法检查等。监督同级人民政府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行为,第五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文明.规范执法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执法,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三 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他人物品,四,辱骂、殴打他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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