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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 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 提升公共环境品质.提高公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 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 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 指导和督促村 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 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计生。国土资源 交通运输、财政。民政。农业。水利 林业,商务 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等部门以及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前款所列部门和单位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公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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