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设施建设第四十四条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满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功能。重大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做到区域共享 城乡共享 优化配置,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 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环卫,绿化.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项规划。指导和规范道路交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农贸市场和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 运营。维护和管理,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六条.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镇规划区内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标志 由专人按照相关标准负责管理。鼓励农户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第四十七条。城镇应当统一建设污水管网。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既有的合流制管网应当逐步实行雨污分流改造.鼓励乡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旱厕,厨房及畜禽圈舍的改造。第四十八条.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和处置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合理布局.方便收运和处理,逐步推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正确使用和保护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 盗窃,占用环境卫生设施 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第五十条。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保证使用安全、城镇各类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 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无障碍设施应当规范建设,其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