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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设施建设第四十四条,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满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功能.重大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做到区域共享 城乡共享.优化配置、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环卫、绿化 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项规划。指导和规范道路交通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农贸市场和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六条、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城镇规划区内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按照相关标准负责管理,鼓励农户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第四十七条,城镇应当统一建设污水管网,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既有的合流制管网应当逐步实行雨污分流改造、鼓励乡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旱厕,厨房及畜禽圈舍的改造、第四十八条。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和处置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合理布局.方便收运和处理,逐步推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正确使用和保护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擅自关闭、拆除 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第五十条、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保证使用安全.城镇各类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无障碍设施应当规范建设 其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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