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西省煤成气井群排水采气信息化建设要求 DB14/T 2246-2020
  • 山西省旅游景区节能减排指引 DB14/T 2224-2020
  • 山西省区域物流综合体建设规范 DB14/T 2128-2020
  • 山西省供气企业诚信计量建设规范 DB14/T 2236-2020
  • 山西省验配眼镜企业诚信计量建设规范 DB14/T 2237-2020
  • 山西省化工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 DB14/T 2127-2020
  • 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4年
  •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化业务流程规范 DB14/T 2244-2020
  • 山西省蓄水坑灌法田间工程技术规程 DB14/T 2170-2020
  • 忻州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 2018年
第六章,设施建设第四十四条、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满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功能。重大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优化配置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环卫。绿化,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项规划、指导和规范道路交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农贸市场和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 运营。维护和管理.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六条,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城镇规划区内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按照相关标准负责管理 鼓励农户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第四十七条.城镇应当统一建设污水管网.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既有的合流制管网应当逐步实行雨污分流改造,鼓励乡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旱厕。厨房及畜禽圈舍的改造。第四十八条、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和处置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 合理布局。方便收运和处理、逐步推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正确使用和保护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第五十条、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保证使用安全,城镇各类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无障碍设施应当规范建设。其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