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晋城市乡村旅游示范村评定规范 DB1405/T 002-2020
  • 山西省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指南 公共安全领域 DB14/T 2164-2020
  • 晋中市RWS-10-5高效节能日光温室建造技术规范 DB1407/T 024-2020
  • 山西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业务流程规范 DB14/T 2242-2020
  • 山西省曳引驱动电梯 125%额定载荷制动试验规范 DB14/T 2166-2020
  • 山西省旅游公路服务设施设计指南 DB14/T 2159-2020
  • 临汾市旅游景区质量管理要求 DB1410/T 113-2020
  • 山西省大棚种植区降水集蓄资源化高效利用技术规范 DB14/T 2171-2020
  • 山西省信息化项目软件运维费用测算指南 DB14/T 2163-2020
  • 山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 安全生产领域标准体系总体框架 DB14/T 2239-2020
第三章,责任区管理第十三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与管理、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 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机场 车站。港口 渡口 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四、公园 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 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 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 由经营单位 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六 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七。独立工矿区和各类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 城镇道路 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 公共绿地,园林设施等区域,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九。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等区域.由县,市 区 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确定。第十四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制度.二 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三、配备 完善和维护相关设施,四,保证责任区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等达到有关标准,五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单位,责任人、设立意见箱,联系电话等 收集公众建议和意见、受理投诉、第十六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