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编制的相关办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制定所辖区域的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编制环境综合治理手册 第九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应当以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相衔接。与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协调.划定特色风貌分区、体现文化特色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铁路。公路,河流 湖泊等沿线沿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城市规划,镇规划应当明确主要街巷和区块的风貌景观规划管理要求.做好背街小巷的综合整治.城市应当加强城市设计。明确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工作管理要求.乡村应当明确主要街巷和对外风貌展示面的规划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或者环境协调区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和突出地域建筑文化特色,规范建筑的色彩 风格 形式、材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