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容貌与秩序第三十三条.城镇临街建筑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立面整洁完好、屋顶。阳台 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搭建 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雨棚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筑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破损的墙体应当及时整饰、维修或者更换,第三十四条 世界遗产地 风景名胜区。广场、文化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港口,渡口 码头,商场 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 应当注重风貌设计 体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第三十五条,城镇园林绿地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第三十六条,村容村貌建设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突出乡土文化和地域特色,第三十七条,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堆放杂物,垃圾,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既有的各类违法建筑应当拆除,强化公路路面监控管理、严禁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各类道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 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除,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客运车辆乱停乱靠、非法营运。拒载等不文明行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合理整治布局配货车及货运集散地。规范货车通行.第四十条,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合理布局 规范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乱停乱放、第四十一条、机动车辆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的 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抛洒和违规倾倒,第四十二条、在城镇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施工标志牌和警示标志.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现场主要道路应当硬化 工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中应当洒水降尘、对裸露的土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在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第四十三条.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导向牌,指路标志牌、招牌和区域地图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禁止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 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城市夜景照明和大型电子屏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