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容貌与秩序第三十三条 城镇临街建筑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立面整洁完好、屋顶,阳台、平台 外走廊及窗外不得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雨棚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筑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破损的墙体应当及时整饰,维修或者更换。第三十四条.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广场 文化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注重风貌设计、体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第三十五条,城镇园林绿地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围挡,侵占 损毁园林绿地 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第三十六条。村容村貌建设应当符合乡村规划 突出乡土文化和地域特色,第三十七条,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堆放杂物,垃圾,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既有的各类违法建筑应当拆除、强化公路路面监控管理 严禁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各类道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 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及时维修更换,临街树木 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除。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客运车辆乱停乱靠,非法营运。拒载等不文明行为的管理 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合理整治布局配货车及货运集散地,规范货车通行.第四十条、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乱停乱放、第四十一条.机动车辆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抛洒和违规倾倒、第四十二条,在城镇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施工标志牌和警示标志 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现场主要道路应当硬化,工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中应当洒水降尘,对裸露的土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在设区的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第四十三条.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导向牌,指路标志牌 招牌和区域地图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禁止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城市夜景照明和大型电子屏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