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容貌与秩序第三十三条 城镇临街建筑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立面整洁完好,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搭建,堆放 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雨棚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筑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破损的墙体应当及时整饰、维修或者更换。第三十四条,世界遗产地 风景名胜区、广场 文化体育场馆 娱乐场所 公园。机场,车站,港口.渡口 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注重风貌设计、体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 第三十五条。城镇园林绿地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围挡 侵占。损毁园林绿地.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第三十六条、村容村貌建设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突出乡土文化和地域特色。第三十七条。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 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堆放杂物,垃圾,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既有的各类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强化公路路面监控管理,严禁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各类道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 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 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除,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客运车辆乱停乱靠。非法营运、拒载等不文明行为的管理 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合理整治布局配货车及货运集散地 规范货车通行,第四十条。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乱停乱放,第四十一条,机动车辆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 不得泄漏抛洒和违规倾倒,第四十二条、在城镇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 施工标志牌和警示标志 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现场主要道路应当硬化,工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装置 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中应当洒水降尘。对裸露的土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砂浆。第四十三条、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导向牌.指路标志牌,招牌和区域地图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禁止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城市夜景照明和大型电子屏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