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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容貌与秩序第三十三条,城镇临街建筑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立面整洁完好.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 雨棚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筑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破损的墙体应当及时整饰,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 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广场 文化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注重风貌设计,体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第三十五条 城镇园林绿地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第三十六条,村容村貌建设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突出乡土文化和地域特色 第三十七条 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 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堆放杂物,垃圾。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既有的各类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强化公路路面监控管理,严禁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管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各类道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 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 枝叶等应当及时清除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客运车辆乱停乱靠 非法营运、拒载等不文明行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 合理整治布局配货车及货运集散地,规范货车通行.第四十条,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乱停乱放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辆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抛洒和违规倾倒,第四十二条,在城镇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 施工标志牌和警示标志 现场材料 机具应当放置整齐。现场主要道路应当硬化。工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中应当洒水降尘。对裸露的土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在设区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第四十三条 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导向牌 指路标志牌.招牌和区域地图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禁止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城市夜景照明和大型电子屏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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