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容貌与秩序第三十三条,城镇临街建筑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立面整洁完好 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雨棚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筑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破损的墙体应当及时整饰.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广场。文化体育场馆.娱乐场所 公园 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商场。医院 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注重风貌设计 体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第三十五条,城镇园林绿地应当定期维护 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围挡 侵占,损毁园林绿地,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 保持整洁完好。第三十六条,村容村貌建设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突出乡土文化和地域特色,第三十七条 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 桥梁、管道,闸门 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堆放杂物.垃圾。道路 桥梁建筑限界内既有的各类违法建筑应当拆除。强化公路路面监控管理.严禁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挖掘各类道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除、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客运车辆乱停乱靠。非法营运,拒载等不文明行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合理整治布局配货车及货运集散地,规范货车通行,第四十条,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合理布局 规范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乱停乱放。第四十一条。机动车辆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 不得泄漏抛洒和违规倾倒,第四十二条、在城镇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 施工标志牌和警示标志。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 现场主要道路应当硬化,工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装置 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 施工中应当洒水降尘,对裸露的土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在设区的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第四十三条,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导向牌 指路标志牌.招牌和区域地图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禁止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城市夜景照明和大型电子屏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