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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容貌与秩序第三十三条、城镇临街建筑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所有权人 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立面整洁完好,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搭建、堆放 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雨棚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筑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破损的墙体应当及时整饰 维修或者更换.第三十四条,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广场。文化体育场馆 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商场 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注重风貌设计,体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 第三十五条 城镇园林绿地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 保持整洁完好、第三十六条 村容村貌建设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突出乡土文化和地域特色。第三十七条、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 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堆放杂物 垃圾,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既有的各类违法建筑应当拆除、强化公路路面监控管理.严禁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挖掘各类道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 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临街树木,绿篱 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除,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客运车辆乱停乱靠。非法营运、拒载等不文明行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合理整治布局配货车及货运集散地.规范货车通行。第四十条.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乱停乱放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辆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抛洒和违规倾倒。第四十二条 在城镇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施工标志牌和警示标志.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现场主要道路应当硬化.工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中应当洒水降尘。对裸露的土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在设区的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砂浆.第四十三条,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 导向牌。指路标志牌。招牌和区域地图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禁止在城镇道路 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城市夜景照明和大型电子屏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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