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容貌与秩序第三十三条 城镇临街建筑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立面整洁完好.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雨棚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筑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 粉刷,破损的墙体应当及时整饰,维修或者更换,第三十四条,世界遗产地 风景名胜区。广场、文化体育场馆.娱乐场所 公园,机场.车站,港口,渡口 码头,商场、医院 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注重风貌设计.体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第三十五条、城镇园林绿地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围挡 侵占.损毁园林绿地,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十六条,村容村貌建设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突出乡土文化和地域特色 第三十七条,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 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堆放杂物 垃圾,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既有的各类违法建筑应当拆除、强化公路路面监控管理.严禁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各类道路 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 井盖出现破损 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临街树木 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除,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客运车辆乱停乱靠、非法营运,拒载等不文明行为的管理 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合理整治布局配货车及货运集散地,规范货车通行.第四十条。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乱停乱放、第四十一条、机动车辆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抛洒和违规倾倒 第四十二条.在城镇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施工标志牌和警示标志 现场材料 机具应当放置整齐 现场主要道路应当硬化 工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装置 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中应当洒水降尘,对裸露的土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在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第四十三条,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导向牌、指路标志牌,招牌和区域地图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禁止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城市夜景照明和大型电子屏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