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容貌与秩序第三十三条。城镇临街建筑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所有权人 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立面整洁完好。屋顶,阳台 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搭建 堆放 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雨棚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筑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破损的墙体应当及时整饰,维修或者更换,第三十四条,世界遗产地 风景名胜区.广场 文化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 车站。港口。渡口 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注重风貌设计,体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第三十五条,城镇园林绿地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第三十六条、村容村貌建设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突出乡土文化和地域特色,第三十七条、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堆放杂物。垃圾。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既有的各类违法建筑应当拆除.强化公路路面监控管理.严禁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各类道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 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 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除。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客运车辆乱停乱靠,非法营运.拒载等不文明行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合理整治布局配货车及货运集散地 规范货车通行、第四十条 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乱停乱放、第四十一条。机动车辆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抛洒和违规倾倒,第四十二条、在城镇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施工标志牌和警示标志,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现场主要道路应当硬化、工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中应当洒水降尘、对裸露的土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第四十三条,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导向牌 指路标志牌,招牌和区域地图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禁止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 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城市夜景照明和大型电子屏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