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服务保障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经济开发区的发展 为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健全政府与企业的沟通机制,完善金融服务和投资贸易便利化,建设公平竞争、运行规范、监管透明高效的营商环境,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健全财政职能,提高经济开发区的发展能力.经济开发区财政实行独立核算 单独编制预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经济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经济开发区的财政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外,应当用于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第二十九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安排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投向经济开发区.第三十条、经济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经济开发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第三十一条。鼓励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 人力资源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经济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第三十二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 制定人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的具体政策.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模式、促进高端人才聚集 第三十三条,鼓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探索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有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可以实行聘任。用。制 竞争上岗制。绩效考评制,对经济开发区发展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员可以实行特岗特薪 特职特聘,第三十四条,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第三十五条。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活动。不得强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赞助、捐赠 第三十六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收费清单,健全权力监督,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三十七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建立政务服务平台。优化行政许可和服务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 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为区内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三十八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