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发展第十七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 编制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 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生态环保等内容、第十八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编制经济开发区规划 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济开发区规划应当合理确定产业用地和生活性用地的比例。统筹规划生产 综合服务、生态保护等各类功能分区、促进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推进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编制经济开发区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并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九条。经济开发区因开发建设征地涉及的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当地国土资源,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第二十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创造税收等具体标准,建立健全经济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与奖惩制度,鼓励通过协商收回,流转、协议置换 合作经营。自行开发等方式 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二次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定位.统筹产业布局、培育产业集群、实现差异化发展。产业发展规划经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完善重大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保障招商项目落实,第二十二条。经济开发区应当依法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内容的审查.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经济开发区,第二十三条,经济开发区应当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进清洁生产,进行园区循环化改造 建设生态工业园区 引导产业结构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第二十四条.鼓励经济开发区加快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加强创新创业人才 信息等资源整合。推动创新集群与产业集群融合发展,支持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科技研发,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第二十五条 鼓励经济开发区与其他区域或者企业采取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合作联盟、拓展发展空间,支持经济开发区与发达国家 地区。园区 跨国公司合作。共建高端装备制造,生态环保 科技创新等国际合作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