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2007.261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区,建设局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现将 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 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 配 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 产品、构、配 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 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 地下室顶板。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 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依据 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 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 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