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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 滨建建字。2007,261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 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 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建设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比例按GB,50411 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 屋面,楼梯间隔墙 地下室顶板、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 第八条,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 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 第十条 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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