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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2007 261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 产品,构 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依据 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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