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2007.261号、关于印发 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 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 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 构.配.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比例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 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 屋面,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 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 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 并按照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