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2007,261号 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 构。配 件。建设,施工 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50411 2007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 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 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 依据 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