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 2007、261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区.建设局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 根据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 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 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 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 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 第十条 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