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2007、261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 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六条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 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 地下室顶板、门窗等 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