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2007。261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 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及 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 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建设.施工 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 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 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 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 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