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2007。261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 根据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 第五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建设,施工 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 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 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 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 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 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