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滨建建字.2007,261号、关于印发 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 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 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 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六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 产品 构、配 件、建设、施工 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 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屋面,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 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第八条,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 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 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 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 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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