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 滨建建字。2007.261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 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现将 滨州市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节能检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节能检测任务,第五条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六条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 构,配、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比例按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外墙 屋面 楼梯间隔墙.地下室顶板、门窗等,工程进行现场检测 第八条、未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民用建筑工程,依据,滨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不予进行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检测采取抽测的方法。围护结构保温作法相同的建筑物应当随机抽样检测。比例为栋号数的20,不同建筑保温做法应当分别抽样检测。第十条、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检测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筑节能检测资格 并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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