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发挥经济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服务 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省级开发区、第三条.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 市场主导 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 建设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经济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第五条,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指导 协调和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 财政。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协会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专业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