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煤炭清洁利用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滨政发 2017,13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煤炭清洁利用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煤炭清洁利用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9日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煤炭质量和市场监督管理体系。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利用和经营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炭清洁利用和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坚持源头管控为重点、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按照属地管理,强化监管职责、部门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煤炭清洁利用是指在煤炭加工。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采用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措施 控制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第五条、支持燃用和经营低硫分,低灰分清洁煤炭,支持新型清洁燃料技术的开发和推广,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煤炭清洁利用和经营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清洁利用和经营监督管理治理工作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以下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是全市煤炭清洁利用和经营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监管和组织。协调,指导煤炭清洁利用促进工作,督促企业高效清洁利用煤炭资源。编制储煤场地布局规划等工作,第八条、市 县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在煤炭清洁利用和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市,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能源结构调整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负责煤炭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煤炭清洁利用和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资金保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扶持政策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存储场地土地使用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快推广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取暖等有关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范围内居民。商业 事业等单位生活燃煤清洁化治理等有关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煤炭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煤炭燃用单位煤炭使用和储存过程中环境污染监测.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及其制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以及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炭行为等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生产领域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制品行为以及煤炭质量检验 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煤炭经营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进协同监管。第九条、煤炭燃用单位使用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质量要求,支持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使用、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第十条.加强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 鼓励居民取暖和生活燃煤采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煤炭,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型炉具。民用洁净型煤应当推行集中加工,统一配送 连锁经营、禁止在禁燃区内燃用原,散 煤,煤矸石 煤泥等高污染燃料 第十一条.煤炭燃用单位及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煤炭来源,采购数量,煤质情况等相关内容 台账保存记录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二条.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在用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者技术改造.减少煤炭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第十三条.煤炭燃用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燃煤产生的污染物不得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煤炭燃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脱硫.脱硝、除尘技术和设备.对煤炭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采取控制性措施.实现达标排放,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禁止经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产品,煤炭配送企业不得配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产品,民用清洁煤炭应当封闭仓储。包装销售,并按照国家标准对其质量.数量.生产或者销售单位等进行标识 实现源头可追溯,煤炭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一,采取掺杂使假 以次充好 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二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四.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 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五.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对煤炭燃用单位炉前煤及煤炭经营企业煤质进行抽检、并向其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报送煤质检测信息 第十六条。储煤场地内进行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作业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一。储煤场地及进出道路应及时洒水 降低起尘量,露天存放的煤堆必须使用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覆盖,二,露天装卸煤炭应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尽量降低落料高度.密闭输送煤炭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 喷淋等防尘设施 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储煤场地应停止露天装卸作业。增加洒水频率,三.储煤场地皮带输送机应采用封闭式走廊皮带传输、防止在输送过程中因撒漏产生扬尘污染、四.严格对出场运输车辆车胎,车体进行冲洗,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储煤场地,第十七条。县 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地布点规划,对现有经营性储煤场地进行整顿规范,实行集中经营、统一监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 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 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三,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当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 四,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第十八条。煤炭加工车间和储煤场地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煤炭加工车间应当建设密闭厂房。生产线实施封闭输送,生产场地保持清洁.定时洒水 降低起尘量.配套防溢、导疏,收集,沉淀等清洗水循环设施。生产加工的清洁煤产品采取密封、包装处理.二、储煤场地应当具备与规模相适应的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1,储煤场地的场坪 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2。鼓励储煤场地进行封闭储存,不能封闭储存的.场地周边应当配备高于设计堆高或堆存煤炭2米以上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3、储煤场地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覆盖 喷淋设施,大型储煤场地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储煤场地应设置排水沟及沉煤池等污水防治设施 收集喷洒及煤堆渗出的煤泥水.经沉煤池澄清后清水回用.储煤场地不能密闭的。应当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和雨水收集池。收集池容积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4。储煤场地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应当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浓度限值要求.5,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降低噪声污染、厂界噪声必须达到厂址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划对应标准要求。第十九条 煤炭配送企业及其他从事煤炭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密闭要求的运输车辆,不得遗撒.泄露、铁路运输煤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第二十条.市,县。区、成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网格化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第二十一条,县,区,煤炭经营企业,煤炭配送企业实行清洁煤炭经营承诺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第二十二条、煤炭质量抽样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十三条 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监管,第二十四条。煤炭经营企业未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由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六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储存、装卸,加工煤炭时未采取降尘,抑尘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路面未保持整洁的。二 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场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的。三,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 四.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五.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六 密闭输送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储煤场地不符合本市布点规划要求的、由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机动车运输煤炭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三十条,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取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清洁利用和经营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