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整合优化。第十二条.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 并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国家级开发区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 由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申报省级开发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经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论证 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经济开发区进行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经济开发区需要进行更名 扩大规划面积或者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原设立申报程序批准 第十五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提升经济开发区城市综合功能。强化产业支撑,完善土地政策等措施 支持具备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根据经济开发区发展阶段,区位条件和城市化进程需要。位于中心城区或者与城区连片发展的经济开发区、可以并入相关的行政区。远离中心城区且条件成熟的经济开发区,可以整合周边区域.探索设立新的行政区。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十六条,省和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 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滞后的经济开发区 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