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违反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或者盗用。仿冒风景名胜区徽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或者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捶拓碑碣石刻,二,挖掘树桩、根。三,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四、引入外来物种.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二年内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或者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六,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导致风景名胜区被撤销的、七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的、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三,将风景名胜区门票交由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出售的,四 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五,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六、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在企业兼职的,七 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八、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九,其他未依法履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