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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 利用和管理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 环境优美 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 严格保护 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 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 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文物 旅游.宗教,公安。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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