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 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 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 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财政,城乡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水利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 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