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 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 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 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水利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 海洋与渔业.价格,工商行政管理 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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