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规划 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 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 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 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 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 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 文物 旅游 宗教.公安,林业 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 价格 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