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 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 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 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 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 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 城乡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水利,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价格,工商行政管理 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 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