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 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 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 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 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