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 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 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 海洋与渔业.价格 工商行政管理 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 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