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 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 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 城乡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水利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 海洋与渔业.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 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