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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 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 是指具有观赏 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 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 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文物 旅游 宗教。公安,林业,水利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 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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