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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 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 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 县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 城乡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 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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