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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和保护要求.合理确定风景名胜区的开放区域 时间和非开放区域.并根据季节、气候以及安全等情况适时调整 及时向社会公布。风景名胜区开放区域应当配备必要的游览服务,生态保护等设施,并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游客不得进入非开放区域。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活动.弘扬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建设垃圾收运,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公厕建设和服务标准、按照规定比例配置女厕位.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建设、提供语音和图文提示等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游客提供游览便利。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准确规范的风景名胜区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及时排除危岩险石等不安全因素,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船舶。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 保障游览安全.第三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的 应当同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气象灾害的预防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情况紧急时.可以临时关闭景区、做好游客疏导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承载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公布游客的最大承载量、及时发布客流信息.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客流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客、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制度,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不得交由企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出售,门票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游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票价优惠,鼓励有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向社会免费开放、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内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获得经营优势的商业 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按照安全 卫生、环保等要求 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不得超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景物。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涉及文物保护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电话。设立投诉点 受理公众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和服务的投诉,对公众投诉 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 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作出处理,属于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 并告知投诉者,第四十三条.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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