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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电子评标 第四十二条。积极推进电子评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评标所使用的电子评标系统。应当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鉴定 电子评标系统的开发使用,应符合公正.科学,安全、高效。经济。便捷的原则,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评标系统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和确认重大偏差等评审的依据的、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第四十四条、在电子评标系统评标时、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一、电子投标文件所载明的类似工程业绩或者奖项等和实际不符的、二.同一投标人在电子评标系统中就同一工程的同一标段存在多个不同电子投标文件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不能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方案补救的,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在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工作时、招标人可以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进行评标、也可以暂停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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