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依据评审意见 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第三十七条。评标报告中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投标文件所作的任何澄清,说明或补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综合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经详细评审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合理低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经详细评审后的投标报价在合理范围内偏离评标基准价由小到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合理区间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通过详细评审后合格的投标人名单,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第四十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一般应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指定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唱标记录,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以及否决原因和否决依据,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由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人、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定分离定标法细则。附件五。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