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过招标公告发布平台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并取得授权委托,无符合条件人选的 应当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依法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专家不应少于五分之二、第十四条、招标人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可以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 工程所在地评标专家分。子、库中,所需专业专家数量不足实际需求数量3倍的、招标人应当将抽取范围扩大至上一级专家库或者采取异地抽取专家.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 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第十六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及时处理、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二,属于对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应当提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三 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 应当修正结果并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确认,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涉及否决投标人投标的表决,认定票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