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城市转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市县统筹,地矿统筹,合理布局。设施共享.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容量,结合资源型城市特点,集约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科学确定城乡发展的规模和步骤、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四条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编制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经费支持,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濉溪县城乡规划工作,并对其重大建设项目予以审查,濉溪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和市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 乡、人民政府、涉农办事处按职能分工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标准,制定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通则.作为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审批的各类城乡规划及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决策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任期 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