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八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九条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濉溪县城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县域范围内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煤塌陷区搬迁的镇,乡,村规划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市规划区外区辖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也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濉溪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域其他镇、乡、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域范围内重点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应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应当进行城市设计,一,各类城市公共中心 主要道路.二,火车站,绿地 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 三、风景名胜区 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四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要交通枢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公园.广场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其中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备案,濉溪县城重大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二条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关的各项专业规划.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征求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专业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 法规对专业规划编制 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承接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我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 应当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设计 勘测单位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设计和勘测工作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遵守国家和省 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不得违反所依据的城乡规划.不得在成果中弄虚作假,并对成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告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城乡规划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公众可以依法查阅存档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