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镇。乡 人民政府应当向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并接受监督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 修改的审查和监督、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区,镇 乡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规划实施的监督,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第四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 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报派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拒不纠正的,派出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协作配合机制、按照职责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制度 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违法建设及处理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第四十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第五十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固定场所 政府网站等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资料。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第五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管行政执法,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管行政执法,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核查 处理,核查,处理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第五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 法规进行建设,编制.设计,施工.测绘的单位或者个人建立不良信用档案。及时将不良信用信息抄告资质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布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