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十六条.市。县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等同步组织编制市 县城和镇 乡 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市.县。镇。乡.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第十七条。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要求 一、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二,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保障公共绿地、公共交通停车场。枢纽 避难场所等公共空间用地,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 推行建筑节能措施 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三.保持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行政区域内的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调查与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四。市和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应零星插建和高强度开发建设,严格控制景观视廊内的建设,提高绿地率、彰显山水园林生态城市特色 五。镇 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统筹布局产业 居住等各类用地,优先安排供水,排水.防洪。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六,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 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 供水,排水 供电.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室,文化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符合节能节地、防灾减灾等规定,七.市和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鼓励和引导市和县城规划区外的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主动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对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造,新区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设各类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规划核实,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二节,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需要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 核发选址意见书。二,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 资金来源和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报告.申请表,二,标明拟选址位置的 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向性意见.拟选位置所在地的政府意见,五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意见.六,按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七、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园林,古树名木.水利.电力 地质安全等项目 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八,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交通,水利 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等材料。九、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 应当以公示.听证会 座谈会等形式 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十,需要占用采煤塌陷区水面或国家湿地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经专家论证通过.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附选址位置红线图,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出让前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 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设高度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附图 需要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建设项目,还应包括配建比例,套型面积和设施条件等内容,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调整容积率的。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二十四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总平面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尚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文件等材料,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材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和建设规模,允许建设的范围等 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二十五条。在市.县城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建设单位,个人,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土地使用权证、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设计总平面图 五.经审查合格的全套工程建筑施工图及结构基础施工图.六,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报告、七、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征求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教育、水利,林业。地震、消防,人防等部门意见的.应当提供审查意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与批准的详细规划 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符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审核不相符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单位、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 人防 墙改、散装水泥 文物等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涉及相邻权关系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醒目的位置予以批前公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听取社会和公众提出的合理意愿和要求、并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行听证,听证会笔录应当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有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四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内容。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要求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建设单位,个人.在放线时。应当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书、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现场核验,经核验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予以放线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的内容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放线图施工,建设工程施工至基础、0.00时 建设单位 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组织验线,经核验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继续施工 与此同时建设单位,个人。应提供人防 墙改 散装水泥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和工程相关的测绘数据及成果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条,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第五节,市政工程规划许可第三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工程等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 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及配套设施等,二 河,湖码头、闸坝.堤防及护砌工程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三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铁路和站。场,设施,四、微波和无线电收发通讯装置 上述市政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执行,第三十二条、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 公路、铁路,隧道 绿地 河道,各单位自管用地 或涉及净空控制、气象探测。文物古迹.通讯设施,军事设施和人民防空工程等保护区范围的 建设单位必须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书面意见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必须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遵循 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快速路 主。次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经大修的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掘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取得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第三十四条、城市快速路,主 次干道的新建管线工程,应地下敷设.现有架空杆线包括电力,电讯缆线和有线电视信号线等应按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第三十五条,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 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第六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第三十六条,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点建设 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不包括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二。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经审核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批前、批后公示.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听证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执行.第三十七条、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按照。淮北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七节 规划许可证件时效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的有效期为100天,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发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自行失效,第八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第三十九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使用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以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 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的。四、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文件。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规划方案、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 或者因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提前拆除的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到许可机关提前拆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无偿拆除.并清理。平整场地、恢复原状.第九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实行连续跟踪检查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是否严格遵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发现违反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应及时制止、整改、并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参与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按 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淮政办。2010、2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