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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已审批的相关规划的建设项目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按照已审批准的相关规划内容实施.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取得用地.但用地还未报建的建设项目,则一律按照此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 铜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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