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 执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控制范围.控制指标。建筑性质高度 旧城区.新城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低层住宅、1,3层。451.5401.2多层住宅。4.6层,352,4322。2中高层住宅,7,9层 323 0282、6高层住宅,10层以上,309,0257,0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453 5352、5高层公建,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4010.0308,0低层厂房及库房。451 5多层厂房及库房.402,0公共绿地参照,公园设计规范 及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1 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2 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3,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4。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第八条,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 表一 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表二用地面积、S 增加比例、1000,S,3000,30、3000,S,5000.25。5000,S,10000,20。10000。S,15000 15、15000,S.20000,10。20000,S、30000、5.30000.S。50000,2 第九条 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第十一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 危房改造.修建等,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 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表三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FAR.22,02.FAR,43.04.FAR.64、0FAR 65.0、备注。1 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 广场 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 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 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表一 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