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执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控制范围,控制指标.建筑性质高度,旧城区,新城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 容积率.低层住宅.1,3层 451,5401,2多层住宅 4.6层。352.4322,2中高层住宅.7、9层,323、0282、6高层住宅。10层以上。309,0257.0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 453、5352,5高层公建,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4010,0308 0低层厂房及库房。451.5多层厂房及库房.402.0公共绿地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备注、1 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3 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4、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 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 第八条、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表二用地面积,S 增加比例,1000,S、3000,30 3000 S.5000,25,5000,S,10000 20、10000.S、15000、15,15000,S,20000。10,20000,S.30000,5 30000 S 50000,2.第九条,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 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 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第十一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 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危房改造,修建等.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第十二条,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 下沉式广场 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 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 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表三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FAR,22 02。FAR,43、04 FAR 64。0FAR,65,0 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 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2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 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 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 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 建筑容积率按 表一 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