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 执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一,控制范围,控制指标,建筑性质高度,旧城区.新城区,建筑密度、容积率 建筑密度、容积率 低层住宅,1.3层 451、5401。2多层住宅.4,6层、352 4322,2中高层住宅,7、9层 323。0282 6高层住宅,10层以上、309 0257,0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453.5352.5高层公建、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4010、0308,0低层厂房及库房、451 5多层厂房及库房,402 0公共绿地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3 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4.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第八条。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结合实际情况 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 表二用地面积,S,增加比例.1000。S.3000,30.3000,S、5000。25。5000,S,10000.20,10000,S.15000。15 15000,S、20000。10。20000。S。30000、5 30000,S。50000.2,第九条.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 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第十一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 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危房改造。修建等。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 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 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表三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m2。FAR,22,02、FAR,43.04。FAR,64,0FAR.65。0.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 建筑容积率按。表一,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