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 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执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一、控制范围,控制指标 建筑性质高度 旧城区,新城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 容积率、低层住宅、1。3层 451.5401,2多层住宅 4.6层,352。4322.2中高层住宅.7,9层.323,0282 6高层住宅,10层以上、309、0257,0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453,5352、5高层公建,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4010、0308,0低层厂房及库房,451.5多层厂房及库房 402,0公共绿地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3,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4.旧城区 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 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第八条.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 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表二用地面积,S.增加比例 1000,S。3000。30,3000 S.5000.25。5000。S 10000。20,10000 S,15000 15、15000,S、20000。10,20000,S。30000.5.30000 S,50000。2,第九条、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 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 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第十一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危房改造 修建等。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第十二条、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 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 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表三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FAR、22、02,FAR,43、04。FAR,64,0FAR 65.0、备注 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 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 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并交有关部门管理、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 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 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 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 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表一,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