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 表一 执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控制范围,控制指标,建筑性质高度.旧城区。新城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 容积率、低层住宅,1。3层.451。5401。2多层住宅。4 6层 352,4322,2中高层住宅,7,9层,323.0282。6高层住宅。10层以上,309 0257。0公共建筑 高度24米以下。453。5352、5高层公建,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4010,0308,0低层厂房及库房.451.5多层厂房及库房,402,0公共绿地参照、公园设计规范 及有关规定执行。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 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 3、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4 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第八条,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 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表二用地面积 S,增加比例。1000。S、3000,30,3000,S.5000,25 5000。S,10000,20,10000,S。15000、15.15000。S,20000、10、20000,S 30000 5。30000.S、50000、2.第九条。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 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 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第十一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 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 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危房改造.修建等,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 公共停车场 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 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表三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FAR、22.02。FAR 43,04 FAR,64,0FAR,65,0,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 广场 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 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 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 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 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 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 表一 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