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执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控制范围.控制指标,建筑性质高度.旧城区,新城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低层住宅.1、3层,451 5401,2多层住宅、4 6层.352,4322,2中高层住宅。7、9层。323。0282 6高层住宅。10层以上、309。0257、0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453,5352,5高层公建。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 4010、0308,0低层厂房及库房。451 5多层厂房及库房。402 0公共绿地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3,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4 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第八条 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 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表二用地面积、S。增加比例,1000,S,3000、30,3000 S 5000,25、5000 S,10000、20.10000,S,15000,15。15000,S。20000.10。20000.S.30000、5,30000,S。50000 2.第九条,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 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第十一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 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危房改造。修建等。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第十二条,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 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 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 表三,控制 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表三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FAR、22,02、FAR 43、04.FAR、64,0FAR.65 0,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 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 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表一。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