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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 依法建设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铜仁市独立坐标系和1956年的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在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乡 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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