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法建设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 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铜仁市独立坐标系和1956年的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在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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