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用铜仁市独立坐标系和1956年的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在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乡 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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