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城市绿地第五十一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定建议指标规定,1。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可在本条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2.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3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4,车站、码头 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 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5。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6.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第五十二条.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现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2,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4.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 人 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 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 不少于1 5平方米、人,并按照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五十三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1。行政办公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2,金融商业用地绿地率不少于20.3,文化,娱乐,宾馆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4。学校.科研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 5 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等用地绿地率不大于20 产生有毒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第五十四条.根据地块的实际功能需要 在绿线范围可布置少量的低层公共服务景观建筑.第五十五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