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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城市绿地第五十一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定建议指标规定,1,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可在本条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2,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3,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4.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5,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6。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第五十二条,居住区绿化,1.新建居住区 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的要求执行,2,居住区内绿地 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4.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 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按照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第五十三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1。行政办公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2、金融商业用地绿地率不少于20,3。文化,娱乐.宾馆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 4、学校.科研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5,工业企业 交通枢纽.仓储等用地绿地率不大于20 产生有毒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第五十四条,根据地块的实际功能需要、在绿线范围可布置少量的低层公共服务景观建筑。第五十五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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