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城市绿地第五十一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定建议指标规定.1,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可在本条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2。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3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4,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5,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 5米.载货汽车为4,5米 6、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第五十二条。居住区绿化.1。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2,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 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4 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 小区 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按照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第五十三条 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1.行政办公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2.金融商业用地绿地率不少于20.3,文化、娱乐,宾馆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4,学校,科研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 5 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等用地绿地率不大于20。产生有毒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第五十四条.根据地块的实际功能需要、在绿线范围可布置少量的低层公共服务景观建筑。第五十五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