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城市绿地第五十一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定建议指标规定 1。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可在本条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2、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3,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4.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5,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 5米,载货汽车为4 5米。6.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第五十二条 居住区绿化。1,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的要求执行,2.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4、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 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按照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第五十三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1,行政办公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2.金融商业用地绿地率不少于20、3。文化。娱乐、宾馆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4,学校.科研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5,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等用地绿地率不大于20 产生有毒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第五十四条 根据地块的实际功能需要,在绿线范围可布置少量的低层公共服务景观建筑。第五十五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