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城市绿地第五十一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定建议指标规定.1、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可在本条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2,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3,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4、车站 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 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5,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 5米.中型汽车为3 5米,载货汽车为4.5米.6,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第五十二条,居住区绿化 1 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2,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4。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 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 含小区与组团 不少于1 5平方米.人,并按照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第五十三条 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1,行政办公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2,金融商业用地绿地率不少于20、3,文化 娱乐,宾馆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4,学校,科研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5,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等用地绿地率不大于20。产生有毒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第五十四条,根据地块的实际功能需要 在绿线范围可布置少量的低层公共服务景观建筑.第五十五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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