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城市绿地第五十一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定建议指标规定,1.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可在本条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2。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3,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4、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5、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 载货汽车为4、5米、6.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第五十二条。居住区绿化.1、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的要求执行,2,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4,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 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 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 5平方米、人,并按照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 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五十三条 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1.行政办公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2.金融商业用地绿地率不少于20、3,文化 娱乐,宾馆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4、学校、科研用地绿地率不少于35.5、工业企业.交通枢纽 仓储等用地绿地率不大于20,产生有毒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第五十四条,根据地块的实际功能需要,在绿线范围可布置少量的低层公共服务景观建筑 第五十五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不得非法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