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十五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业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 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第十六条.业主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价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一次性担保、担保的额度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15,第十八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 可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应为该段工程合同价款的10。15、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 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第十九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日至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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