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 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降低工程风险 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合同价款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应当依据本办法实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 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市、旅顺口区 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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