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标担保第十条,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 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可拒绝其参加投标。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第十二条,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投标担保也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采用投标保证金方式的,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人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或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 履行担保责任。一.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价中标。担保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 二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担保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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