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标担保第十条,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 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招标人可拒绝其参加投标 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第十二条。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第十三条.投标担保也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采用投标保证金方式的.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十四条、除不可抗力外 投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人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或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担保责任、一、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价中标,担保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二、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担保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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