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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承包商履约担保第二十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 保证承包商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第二十一条,承包商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 向业主提供与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相等的承包商履约担保,第二十二条、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业主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超出原合同的部分、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第二十三条、业主提出赔偿 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 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提出索赔 业主还应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第二十四条,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至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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