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六十条。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道路及其隔离带、河道和绿地属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别以道路及其隔离带红线。河道蓝线和绿地绿线为标记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第六十一条、道路绿化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二 绿化选栽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第六十二条。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在道路红线范围内 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 建设公交停靠站、电话亭,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第六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跨路建,构筑物时.主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0米 次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第六十五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二 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六十六条 沿规划河道范围修建码头、驳岸、跨河桥梁或其他建,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驳岸构筑物前沿应在规划河道蓝线以外,二 河道改道时,新河道未建成之前 现有河道不得填堵 三,通航净空应符合规划要求、第六十七条、凡在规划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口 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道口时,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的、机动车道中心线至相交道路红线边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0米。在支路上的。其距离原则上不小于30米,第六十八条 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必须与城市管线网衔接,二。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 应符合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各类管线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三。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四,各种管线其走向应尽量道路中线相平行.横穿道路的线路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 7米,五、在人行道内建设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保证人行道平整。美观,六.管线穿越河道埋设,架空跨越通航河道.随桥敷设、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定,七。现有管沟。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有条,件应逐步迁移改造,八 新建城市道路时,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现有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 第六十九条、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河流的交叉处.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