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六十条 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道路及其隔离带、河道和绿地属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别以道路及其隔离带红线,河道蓝线和绿地绿线为标记进行统一规划管理 第六十一条、道路绿化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二、绿化选栽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第六十二条。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在道路红线范围内 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电话亭,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第六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跨路建,构筑物时。主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 0米 次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 第六十五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六十六条,沿规划河道范围修建码头、驳岸、跨河桥梁或其他建 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新建驳岸构筑物前沿应在规划河道蓝线以外,二。河道改道时、新河道未建成之前 现有河道不得填堵,三,通航净空应符合规划要求、第六十七条.凡在规划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道口时。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 次干路的,机动车道中心线至相交道路红线边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0米、在支路上的.其距离原则上不小于30米.第六十八条。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与城市管线网衔接。二。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各类管线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 三.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四.各种管线其走向应尽量道路中线相平行、横穿道路的线路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 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五、在人行道内建设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保证人行道平整 美观,六、管线穿越河道埋设 架空跨越通航河道,随桥敷设,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定,七。现有管沟 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有条.件应逐步迁移改造。八.新建城市道路时、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现有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第六十九条,以下地段的管线 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三 道路与河流的交叉处,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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