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六十条 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道路及其隔离带。河道和绿地属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别以道路及其隔离带红线.河道蓝线和绿地绿线为标记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第六十一条,道路绿化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二.绿化选栽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第六十二条,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 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 电话亭 交通标志、立交桥 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第六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跨路建,构筑物时,主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0米,次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第六十五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六十六条,沿规划河道范围修建码头,驳岸,跨河桥梁或其他建。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驳岸构筑物前沿应在规划河道蓝线以外.二 河道改道时,新河道未建成之前、现有河道不得填堵,三。通航净空应符合规划要求 第六十七条,凡在规划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 以上时,则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道口时,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的。机动车道中心线至相交道路红线边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0米、在支路上的.其距离原则上不小于30米、第六十八条,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与城市管线网衔接,二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各类管线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 三、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四,各种管线其走向应尽量道路中线相平行,横穿道路的线路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五,在人行道内建设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保证人行道平整。美观,六,管线穿越河道埋设。架空跨越通航河道 随桥敷设、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七、现有管沟,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有条,件应逐步迁移改造,八.新建城市道路时、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 现有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 第六十九条、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 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 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河流的交叉处.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五 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