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六十条.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道路及其隔离带,河道和绿地属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别以道路及其隔离带红线,河道蓝线和绿地绿线为标记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第六十一条,道路绿化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二.绿化选栽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第六十二条,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 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电话亭,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 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第六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跨路建、构筑物时、主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 0米 次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第六十五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 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六十六条,沿规划河道范围修建码头,驳岸,跨河桥梁或其他建 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驳岸构筑物前沿应在规划河道蓝线以外,二,河道改道时,新河道未建成之前。现有河道不得填堵,三,通航净空应符合规划要求,第六十七条。凡在规划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 则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 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二 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道口时、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的,机动车道中心线至相交道路红线边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0米 在支路上的,其距离原则上不小于30米,第六十八条。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与城市管线网衔接。二、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各类管线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三 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四、各种管线其走向应尽量道路中线相平行。横穿道路的线路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 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 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 7米。五.在人行道内建设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保证人行道平整.美观,六 管线穿越河道埋设.架空跨越通航河道。随桥敷设 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定,七。现有管沟,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有条、件应逐步迁移改造 八,新建城市道路时。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现有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第六十九条 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 主干道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河流的交叉处,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