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六十条,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道路及其隔离带.河道和绿地属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范围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别以道路及其隔离带红线、河道蓝线和绿地绿线为标记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第六十一条,道路绿化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二,绿化选栽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第六十二条。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电话亭.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第六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跨路建,构筑物时。主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0米 次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 5米,第六十五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二 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六十六条,沿规划河道范围修建码头 驳岸、跨河桥梁或其他建.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新建驳岸构筑物前沿应在规划河道蓝线以外,二,河道改道时、新河道未建成之前,现有河道不得填堵 三、通航净空应符合规划要求,第六十七条,凡在规划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口 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道口时。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的 机动车道中心线至相交道路红线边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0米.在支路上的、其距离原则上不小于30米,第六十八条,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与城市管线网衔接、二。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各类管线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三,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四 各种管线其走向应尽量道路中线相平行,横穿道路的线路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五、在人行道内建设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保证人行道平整、美观 六、管线穿越河道埋设。架空跨越通航河道.随桥敷设。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七,现有管沟、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有条,件应逐步迁移改造,八,新建城市道路时 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现有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第六十九条、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 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 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河流的交叉处、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