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六十条。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道路及其隔离带、河道和绿地属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别以道路及其隔离带红线、河道蓝线和绿地绿线为标记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第六十一条,道路绿化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二。绿化选栽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第六十二条,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电话亭 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 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 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 构筑物.第六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跨路建 构筑物时。主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0米.次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第六十五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三 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六十六条,沿规划河道范围修建码头,驳岸,跨河桥梁或其他建,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驳岸构筑物前沿应在规划河道蓝线以外、二。河道改道时、新河道未建成之前、现有河道不得填堵,三,通航净空应符合规划要求.第六十七条。凡在规划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道口时.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的。机动车道中心线至相交道路红线边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0米、在支路上的,其距离原则上不小于30米、第六十八条,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与城市管线网衔接、二、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各类管线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三、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四.各种管线其走向应尽量道路中线相平行,横穿道路的线路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 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五、在人行道内建设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保证人行道平整、美观.六 管线穿越河道埋设,架空跨越通航河道.随桥敷设.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定。七 现有管沟。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有条。件应逐步迁移改造。八 新建城市道路时.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现有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第六十九条,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 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 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河流的交叉处,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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