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六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 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二,离界距离除须符合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 的有关规定、四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 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 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技术论证、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离界,建筑类别、距离,建筑朝向,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 低层。0,56,3多层。5高层,0,25100,28次要朝向,低层、0。253。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4,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 0.28.6。5注.1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2 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第二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道路宽度。建筑高度,后退距离.米,D.24米D、24米,h.24,米,3524,h,60,米 81060.h 100。米,1015h 100。米、1520注,h 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第二十八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 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 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十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交叉口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 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第三十二条,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第三十四条,在村镇 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三,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第三十五条,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但可耕种或绿化,经批准 可开挖沟渠 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第三十六条,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 可按村镇 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三十七条,沿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 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三十八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第四十条,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500千伏 30米 220千伏、20米.110千伏 12。5米.35千伏,10米。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第四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