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的高度 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四十四条、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第四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八条 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建筑后退距离、S 之和的1,5倍 即、H、1,5 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 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 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五十一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