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四十四条、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第四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八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四十九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 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 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五十一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