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第四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八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 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不宜超过10、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 S.之和的1,5倍.即 H。1,5,W 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 按下式控制.A.L、W 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五十一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 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 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