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四十四条、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 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 第四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 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八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四十九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 S。之和的1,5倍、即、H、1。5 W。S。二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 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 1,5 即56.3度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 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五十一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 8米,不应高于3、6米 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 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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