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高度 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四十四条,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 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第四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 设施周围的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八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四十九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 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 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 5,即56 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 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 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五十一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 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