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高度 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四十四条。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围墙透空透绿 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第四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八条 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四十九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第五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 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 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五十一条.多 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 不应高于3、6米、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