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高度 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四十四条,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第四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八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 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四十九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 之和的1 5倍、即,H 1.5、W 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 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 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五十一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 8米,不应高于3、6米、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 2米 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