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四十四条.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第四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八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不宜超过10.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建筑后退距离、S 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 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 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五十一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 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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