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四十四条、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第四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 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第四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八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 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四十九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 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不宜超过10,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 W.S 式中,A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 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 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五十一条 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