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 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四十四条、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 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第四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八条 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 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四十九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H、1 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式中。A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 建筑物临接两条 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五十一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 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