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四十四条,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第四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八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四十九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不宜超过10 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 5倍,即 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五十一条 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 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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