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设置管理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格 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发布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发布户外广告时。霓虹灯广告除外,应在右下角标明工商、城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登记.设置编号,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施的设置并发布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的 其审批即行失效.户外广告设施与广告画面的设置应当同步实施.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超过15日的,应设置公益广告,不得空设。闲设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观瞻,第二十六条,各类安装灯饰照明设施的户外广告、照明开启时间必须与城市路灯同步,关闭时间,除重大节日另有规定外,春,冬季为晚上十时,夏 秋季为晚上十时三十分 第二十七条 在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变更,调整或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设置者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或无条件拆除、因前款原因拆除使用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可采取变更地点并适当延长使用期限等方式对设置者给予适当补偿、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设置期限届满,设置者应当在15日内自行拆除、属于使用公共阵地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收回设置使用权,重新组织拍卖 属于使用非公共阵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 牌匾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整洁,美观。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完好、遇大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灯光显示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第二十九条。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不是通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空间占用费 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空间占用费按广告实体立面面积分地段、分类型按月计费,第三十条.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及其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设置。免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空间占用费、用于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设施。在设置有效期内改作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用途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拍卖收入。审批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空间占用费收入上缴市财政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用于市容环境整治和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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