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批准的地点,设计图 内容,形式 规格设置户外广告 牌匾及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残缺 破损.文字 图案 灯光显示不全。污渍明显,未进行修复、更换或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 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清除 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 其他涉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固定范围内的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清除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 其费用由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设置者承担。第三十四条 设置者应对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因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 违反城市规划,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规划、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六条、对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