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批准的地点。设计图,内容。形式 规格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户外广告 牌匾及其设施残缺,破损。文字,图案,灯光显示不全。污渍明显 未进行修复 更换或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涉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固定范围内的处罚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清除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其费用由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设置者承担,第三十四条,设置者应对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因户外广告 牌匾及其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设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城市规划.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规划、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六条,对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妨碍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 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