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批准的地点。设计图。内容.形式 规格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不改正的 强制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残缺,破损 文字 图案。灯光显示不全、污渍明显 未进行修复、更换或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 其他涉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固定范围内的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清除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其费用由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设置者承担,第三十四条.设置者应对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因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 违反城市规划。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规划。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六条,对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