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批准的地点 设计图,内容,形式,规格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 强制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 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残缺,破损,文字 图案、灯光显示不全,污渍明显 未进行修复 更换或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 其他涉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固定范围内的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清除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其费用由户外广告 牌匾及其设施设置者承担、第三十四条、设置者应对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因户外广告 牌匾及其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设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 违反城市规划 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 由建设规划,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六条.对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