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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批准的地点,设计图、内容、形式。规格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残缺.破损。文字。图案.灯光显示不全,污渍明显、未进行修复,更换或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其他涉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固定范围内的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清除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其费用由户外广告 牌匾及其设施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设置者应对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因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设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城市规划,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规划。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六条,对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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