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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批准的地点,设计图,内容 形式。规格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 户外广告 牌匾及其设施残缺。破损,文字。图案。灯光显示不全,污渍明显,未进行修复,更换或拆除 影响市容市貌的,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 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清除 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 其他涉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固定范围内的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清除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其费用由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设置者承担。第三十四条 设置者应对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因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城市规划.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规划、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侮辱 殴打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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