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批准的地点,设计图、内容,形式、规格设置户外广告 牌匾及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残缺。破损,文字.图案,灯光显示不全、污渍明显.未进行修复、更换或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其他涉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固定范围内的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 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清除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其费用由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设置者承担.第三十四条。设置者应对户外广告 牌匾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 因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城市规划 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 由建设规划、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六条.对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