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牵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会同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设置应当坚持高起点规划 高品位设计.高档次制作的要求。做到光 影,色有机结合 新,美,特相互和谐。并采用动态霓虹灯.闪光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屏,和高科技手段进行设计,安装,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二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危及人身安全的 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 标志性建筑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四 法律 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五、其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不宜设置广告的,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广告内容真实 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文字书写规范 准确。构图新颖,制作美观。容貌整洁 牢固安全.三.配置夜景灯饰。四,不对建 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 构。筑物的通风 采光和安全造成影响 五.利用临街建,构,筑物的.不得占压道路红线。距离高压线不小于1,5米,距离低压线或通信线不小于0,5米,距离地面6米以上的。不得超出临街建,构 筑物红线1、8米、距离地面6米以下的、不得超出临街建,构、筑物红线0、8米、底边距离地面不得少于2,4米 不得遮挡城市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六。广告设置者拥有户外广告设置阵地的使用权,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一般为1年,临时性条幅,横幅。彩旗 气球等广告设置一般不超过7天。布幔广告不超过15天 充气式装置广告设置期限以其所宣传的活动时间为准,不得超过5天。活动结束后立即撤除,户外广告设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等方式取得设置使用权的,有偿使用期限按照议定的时间执行 第十二条.牌匾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要相对整齐划一.与街道建筑物协调、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5米.不得出现遮挡上下门窗现象.并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不得多层设置.二、门店招牌设施下沿距离地面不少于2,4米。同一幢建筑物上的门店招牌要求整齐美观.做到上下一条线、伸出一个面。三、配置夜景灯饰。四,牢固、安全、美观。符合有关的质量技术标准,并经常进行维修和保养,破损。锈蚀,脱色。断字。缺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必须及时整修.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