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抚州市城区户外广告,牌匾和宣传标语的设置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抚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和管理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城市空间和建 构,筑物 以文字。绘画、图像 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或其他表达方式,埋设、悬挂.张贴.绘制各类商业广告,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和公益广告、各种政策 法律、法规.纪念。文化、政治等活动的宣传、的行为 一 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楼面 立面,屋面的广告设置、二,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 广场,场地 空间等设施的广告设置 三。利用跨河桥。立交桥 交通护栏和路名牌 路灯杆、电力杆 电信杆.书报亭、电话亭、候车亭。临街橱窗,画。报,廊、单位院墙。建筑工地围栏,车站等的广告设置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广告设置 五.其它形式在户外悬挂,绘制 张贴的广告设置.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 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 屏.电子翻版装置.招牌 标牌,实物造型。彩旗。条幅,布幔 气球。充气拱门等物质载体.本办法所称牌匾设置,是指临街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经营场所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字号.名称的招牌,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设置和管理,并负责查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和广告内容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并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公益广告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市市政,路灯,建设,公安,安全监督.公路。交通,财政 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 牌匾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交通 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市容市貌.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取得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使用权,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实行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