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信用和标后管理第三十七条,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组织招标,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机构 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标。建立各自的管理评价或者履约评价制度、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 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纳税,承接工程获奖、不良行为记录。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的履约能力等情况。通过综合评分或者排名的方式实施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第三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三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或者不规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程序形成不良行为或者不规范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一、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为、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正当竞争,侵害交易各方权益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四。未按合同履约、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等引发群体事件的行为、五,其他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监督检查期间发现企业登记信息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不良行为,且未完成整改的,信用平台将不提供该企业的投标信息直至整改结束。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投标人资格审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参照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相关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 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变更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担合同管理责任的施工单位与其他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合同为依据,招标人有证据证明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单位有证据证明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或者拖欠工程款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第四十一条 鼓励在合同中约定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及中标人履约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价和中标价的差值,但不超过中标价的10,最高投标限价和中标价的差额越大.担保中现金担保比例应当相应增大、但比例不得超过总担保额的50,鼓励推行工程保险制度 防范和降低工程风险.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不诚信行为和不充分履约行为达到列明的程度后,拒绝对方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招标人拒绝对方参与后续工程投标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并抄送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在后续工程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被拒绝参与投标的单位名单 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 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不接受本项目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或者承接项目.第四十三条.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和责任.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