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标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接受投标人的疑问,并全面,清晰,实质性地回答疑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参照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 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 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行政监督部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同时发布、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网上开通示范文本答疑渠道。接受招标人。投标人对示范文本的咨询。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二。在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中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三 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四。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 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 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否决性条款。并依法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否决性条款应当意思表示明确 易于判断、不得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第十八条,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公布及备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按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情形向招标人依法提出,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 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招标人应当将成本警示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一并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并公布。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1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招标 依法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可以按资质类别划分分别进行招标.并按实际情况划分标段.确因工程管理需要。招标人可以将需交叉施工的3个以下资质类别的工程纳入1个标段招标,但应当保证有12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满足资格条件,否则视为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一条,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 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 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第二十二条.具有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能力的招标人.可以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按照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取得相关文件。在项目资金已落实 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可以开展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已批复的估算或者概算中对应项目的金额,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法确定.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根据已取得的审批文件,能够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和造价的,可以先行开展招标工作。待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开标,根据审批文件需修改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应当依法顺延,若最终审批文件涉及改变投标人合格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答复资格审查及评标异议时,应当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是否符合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做出明确答复。招标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调查时、应当对投诉或者调查提出的问题一一对应作出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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