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按相关规定编制。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监管。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考核限价编制企业和限价编制专业人员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及材料供应商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造价管理工作。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造价信息 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止或者要求整改 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五,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开 公平 公正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第四十七条.连续两次以上招标失败的项目。需要调整招标方式的。应当先经行政监督部门出具招标失败证明.行政监督部门在出具证明前。应当审查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为法定最低、评审标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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