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投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信用平台上自主申报信用信息,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应当及时更新维护.避免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投标人未及时更新维护 导致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质、业绩,企业信誉,主要人员资历等信息来源于行政监督部门信用平台的,评审信息以投标人在该平台上申报并公示的相关信息为准,但投标人申报虚假信息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 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原因,第三十五条.在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成员2人以上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需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的内容.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 弄虚作假 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 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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