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投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信用平台上自主申报信用信息.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应当及时更新维护、避免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投标人未及时更新维护 导致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质、业绩,企业信誉,主要人员资历等信息来源于行政监督部门信用平台的,评审信息以投标人在该平台上申报并公示的相关信息为准,但投标人申报虚假信息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原因,第三十五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2人以上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需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的内容,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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