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到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地土地的 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 影响城市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建设工程造价总额5、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一.占用现有或规划的城市道路,广场的,二,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的,三,占用河湖,水面、滩溪.堤岸及其保护地段的,四 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域的。五 影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安全或微波通道通讯的.六 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维护地段的 七,在近期建设控制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特殊重大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 八,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九.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第四十一条,对违反规划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除依法予以查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辱骂,殴打或妨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工程建设必须暂停,第四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