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第十六条,凡已确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预申请,领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报批手续后 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建设单位领取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需临时用地的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清场退出.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的建设用地的范围,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在施工前确需改变用地的范围,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的.建设单位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手续。第二十一条,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对已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可收回或作出调整,收回或调整用地的实施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回或调整用地的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荒地.沟塘,滩岸等地进行挖河取土.堆放废弃物及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高压供电走廊以及学校 医院、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环卫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