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第十六条,凡已确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预申请、领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报批手续后.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需临时用地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清场退出,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的建设用地的范围 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在施工前确需改变用地的范围。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的。建设单位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对已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可收回或作出调整 收回或调整用地的实施方案、报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回或调整用地的经济补偿 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荒地,沟塘,滩岸等地进行挖河取土 堆放废弃物及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 高压供电走廊以及学校,医院.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 环卫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