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工程的选址 定点和布局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第十六条 凡已确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预申请,领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报批手续后.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需临时用地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清场退出、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的建设用地的范围。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在施工前确需改变用地的范围、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的、建设单位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手续,第二十一条,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对已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可收回或作出调整,收回或调整用地的实施方案,报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回或调整用地的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荒地。沟塘 滩岸等地进行挖河取土.堆放废弃物及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 广场用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高压供电走廊以及学校,医院,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环卫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