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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第十六条。凡已确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预申请,领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报批手续后。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需临时用地的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清场退出。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的建设用地的范围,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在施工前确需改变用地的范围 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的、建设单位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规定办理手续.第二十一条,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对已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可收回或作出调整 收回或调整用地的实施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回或调整用地的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荒地,沟塘,滩岸等地进行挖河取土。堆放废弃物及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 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高压供电走廊以及学校。医院。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 环卫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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