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工程的选址 定点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第十六条.凡已确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预申请,领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报批手续后。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需临时用地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清场退出、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的建设用地的范围、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在施工前确需改变用地的范围。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的,建设单位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对已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可收回或作出调整、收回或调整用地的实施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回或调整用地的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荒地 沟塘.滩岸等地进行挖河取土、堆放废弃物及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高压供电走廊以及学校、医院 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环卫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