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参照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市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县城各专项规划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业务.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八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总体规划,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各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面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确需局部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是否属局部调整.由原批准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