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准个人自建住宅。鼓励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个人确需在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住宅的。应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在统一规划的居住用地内建设、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区域不准自建住宅.一,城市规划道路控制地段。二.属近期改造和新建的区域,三,埋设地下管线 高压供电走廊和市政设施的区域、四,园林绿化用地 五,河岸.沟渠因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六、铁路用地控制区.七,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区 八、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旧区范围内和新区城市主干道红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次干道红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火车站和广场规划控制地带。城市建设项目已定规划地段范围内的现有个人住宅、只能进行解危性的维修和临时性门面装修。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第三十三条,个人自建住宅必须符合下列条例,一、户口必须在拟建住宅所在地,二、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 三,对原有住宅进行翻建 改建 扩建的,原有房屋产权和所占土地使用权应当明确 无争议。第三十四条 个人自建住宅 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 个人持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 证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 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用地手续、三。持用地批准手续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