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准个人自建住宅,鼓励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个人确需在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住宅的、应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在统一规划的居住用地内建设,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区域不准自建住宅、一.城市规划道路控制地段,二、属近期改造和新建的区域。三、埋设地下管线,高压供电走廊和市政设施的区域.四.园林绿化用地。五,河岸,沟渠因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六。铁路用地控制区、七。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区,八.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区、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旧区范围内和新区城市主干道红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次干道红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火车站和广场规划控制地带 城市建设项目已定规划地段范围内的现有个人住宅,只能进行解危性的维修和临时性门面装修。不得翻建.改建,扩建 第三十三条.个人自建住宅必须符合下列条例 一、户口必须在拟建住宅所在地 二,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三、对原有住宅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原有房屋产权和所占土地使用权应当明确、无争议。第三十四条、个人自建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个人持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用地手续。三,持用地批准手续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