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准个人自建住宅,鼓励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个人确需在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住宅的.应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在统一规划的居住用地内建设.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区域不准自建住宅,一 城市规划道路控制地段,二、属近期改造和新建的区域.三,埋设地下管线,高压供电走廊和市政设施的区域,四 园林绿化用地 五,河岸,沟渠因防洪 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六 铁路用地控制区。七,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区、八,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区,九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旧区范围内和新区城市主干道红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次干道红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火车站和广场规划控制地带 城市建设项目已定规划地段范围内的现有个人住宅、只能进行解危性的维修和临时性门面装修,不得翻建,改建。扩建 第三十三条,个人自建住宅必须符合下列条例.一.户口必须在拟建住宅所在地,二,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三,对原有住宅进行翻建、改建 扩建的、原有房屋产权和所占土地使用权应当明确,无争议。第三十四条、个人自建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个人持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村委会。证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用地手续.三.持用地批准手续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定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