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准个人自建住宅,鼓励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个人确需在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住宅的。应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在统一规划的居住用地内建设。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区域不准自建住宅,一.城市规划道路控制地段,二,属近期改造和新建的区域,三、埋设地下管线 高压供电走廊和市政设施的区域、四 园林绿化用地.五。河岸、沟渠因防洪 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六.铁路用地控制区。七。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保护区,八,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区。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旧区范围内和新区城市主干道红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次干道红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火车站和广场规划控制地带.城市建设项目已定规划地段范围内的现有个人住宅,只能进行解危性的维修和临时性门面装修、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第三十三条.个人自建住宅必须符合下列条例,一、户口必须在拟建住宅所在地 二、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三 对原有住宅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原有房屋产权和所占土地使用权应当明确、无争议、第三十四条、个人自建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个人持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村委会,证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 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用地手续。三,持用地批准手续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