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准个人自建住宅.鼓励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 个人确需在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住宅的.应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在统一规划的居住用地内建设.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区域不准自建住宅,一,城市规划道路控制地段,二.属近期改造和新建的区域,三。埋设地下管线 高压供电走廊和市政设施的区域。四、园林绿化用地。五。河岸,沟渠因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六。铁路用地控制区。七,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区 八,严重污染及易燃 易爆控制区,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旧区范围内和新区城市主干道红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次干道红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火车站和广场规划控制地带,城市建设项目已定规划地段范围内的现有个人住宅 只能进行解危性的维修和临时性门面装修、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第三十三条。个人自建住宅必须符合下列条例、一、户口必须在拟建住宅所在地.二.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 三、对原有住宅进行翻建。改建 扩建的,原有房屋产权和所占土地使用权应当明确。无争议。第三十四条 个人自建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个人持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用地手续,三 持用地批准手续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