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准个人自建住宅,鼓励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个人确需在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住宅的、应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在统一规划的居住用地内建设,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区域不准自建住宅,一.城市规划道路控制地段.二,属近期改造和新建的区域。三、埋设地下管线,高压供电走廊和市政设施的区域,四 园林绿化用地,五,河岸 沟渠因防洪 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六,铁路用地控制区。七。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保护区。八,严重污染及易燃 易爆控制区、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旧区范围内和新区城市主干道红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次干道红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火车站和广场规划控制地带.城市建设项目已定规划地段范围内的现有个人住宅.只能进行解危性的维修和临时性门面装修 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第三十三条、个人自建住宅必须符合下列条例。一,户口必须在拟建住宅所在地 二、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三,对原有住宅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 原有房屋产权和所占土地使用权应当明确 无争议 第三十四条,个人自建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个人持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村委会,证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用地手续、三.持用地批准手续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