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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城市各项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动工建设。城市规划区内个人自建住宅的规划管理、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申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书和拟建范围的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初步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图,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项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 公路 铁路.隧道,绿化地带,单位自管用地,河道以及涉及净空控制,通讯设施和军用设施等保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随初步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性建设,应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验红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第二十八条、建设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红线及施工图的要求施工.其中城市主.次干道的各项管线工程要遵循先地下后地下。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埋设、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准的红线及施工图要求的事项的。建设单位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于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将竣工图纸送城建档案馆存档,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 对建成后的建筑物。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立面造型、确需改变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应持申请报告及有关图纸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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