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一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第十二条 旧区改建.要控制人口规模.合理调整人口布局、要严格控制现有工厂的扩建、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 搬迁或转产,第十三条.市旧区指沱河以南、淮河路以北,南坪路以东。东沱河以西的区域、市新区指城市规划区内.上述范围以外的区域 各县城新区与旧区的范围.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其规划和建设应符合下列各项指标要求.一、容积率按有关城市规划要求执行 二、建筑间距要求,新区内的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不得低于建筑高度的1,3倍、高层建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区内的多层建筑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不得少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旧区内十层以下建筑主朝向 长轴朝向,间距不得低于建筑高度的1 15倍。十层至十九层建筑,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1米,二十层以上建筑。每增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8米 旧区内的多层建筑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不得少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旧区内建设基地边缘的建筑物与用地办界的距离 不得少于该类建筑所需间距的一半和消防间距规定。三,沿街建筑退出道路红线要求,城市主干道路宽在40米以上 两侧建筑属多,低层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 8米,城市主干道路宽在40米以下.两侧建筑属多、低层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城市次干道两侧的建筑退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道路两侧高层建筑主楼高度低于30米。含30米,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高度高于30米。低于70米,含70米 的、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高度高于70米的 相应加大退道路红线距离。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多,低层建筑。退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高层建筑通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学校 医院 文化娱乐和体育场所,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环境质量 交通流量及城市景观等因素增退道路红线。四、绿化要求.新区内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25,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30 旧区内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20,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得少于25 工业小区内住宅.公共建筑小地块绿地率根据所处区域按上述标准减少5,五 停车场、库。要求 新区内住宅小区及住宅组团建设。按建筑面积的10、12,高层建筑配上限,配建停车场、库.公共建筑,商住综合小区及建筑组团建设、根据车流量.按建筑面积12,15 配建停车场 库。旧区建设、按新区标准减少2,配建停车场、库.城市公园 旅游区,度假村、别墅区,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及车站码头等须配建停车场。库,的、其数量和规模,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