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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建筑景观第七十二条,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 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第七十三条,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 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主干道两侧不宜建设居住建筑 确需建设的、其立面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 不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 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计.三.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四.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位必须统一设计、五、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材料色彩.第七十四条.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 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 确需独立设置的 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沿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采用通透式设计、第七十五条,建筑组合空间环境设计、一,多层住宅建筑不得超过四个单元布局.高层住宅不得超过两个单元.二,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高层建筑顶部必须对视景与夜景作重点设计、鼓励屋顶绿化,第七十六条.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大型商业设施除外,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 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 第七十七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或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 二,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等、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 四.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 方便公众观赏 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 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第七十九条 设置广告 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 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应不小于3米。二 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 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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