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建筑景观第七十二条,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第七十三条、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主干道两侧不宜建设居住建筑。确需建设的.其立面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 阳台,雨篷 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计、三,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四 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位必须统一设计,五、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材料色彩,第七十四条,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 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 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沿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采用通透式设计 第七十五条,建筑组合空间环境设计,一 多层住宅建筑不得超过四个单元布局,高层住宅不得超过两个单元 二,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高层建筑顶部必须对视景与夜景作重点设计 鼓励屋顶绿化 第七十六条.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大型商业设施除外。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 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第七十七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或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二.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等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四 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 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 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第七十九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 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应不小于3米,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 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 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五、国家机关 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