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建筑景观第七十二条.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 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第七十三条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 含新建及改造 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主干道两侧不宜建设居住建筑.确需建设的 其立面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 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计,三,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四,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位必须统一设计、五,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 鼓励使用原质材料色彩,第七十四条。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沿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采用通透式设计,第七十五条.建筑组合空间环境设计,一,多层住宅建筑不得超过四个单元布局、高层住宅不得超过两个单元。二.新建低 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高层建筑顶部必须对视景与夜景作重点设计、鼓励屋顶绿化,第七十六条。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大型商业设施除外,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二 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 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第七十七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或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二.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等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四、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七十九条、设置广告,招牌 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 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应不小于3米、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 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 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 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五 国家机关 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