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建筑景观第七十二条,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 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第七十三条,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 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主干道两侧不宜建设居住建筑,确需建设的,其立面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计、三.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四,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位必须统一设计、五.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材料色彩,第七十四条,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 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 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沿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 应采用通透式设计 第七十五条、建筑组合空间环境设计、一,多层住宅建筑不得超过四个单元布局 高层住宅不得超过两个单元.二,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高层建筑顶部必须对视景与夜景作重点设计。鼓励屋顶绿化.第七十六条.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大型商业设施除外,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 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三 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 第七十七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下列规定。一 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或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二,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等,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四,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 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七十九条,设置广告 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 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一 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 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应不小于3米、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 7米 不应侵入车道 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 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