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建筑景观第七十二条.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 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第七十三条。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 含新建及改造 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主干道两侧不宜建设居住建筑 确需建设的、其立面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计,三、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四,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位必须统一设计、五 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材料色彩。第七十四条,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 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沿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采用通透式设计.第七十五条.建筑组合空间环境设计,一.多层住宅建筑不得超过四个单元布局、高层住宅不得超过两个单元 二。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高层建筑顶部必须对视景与夜景作重点设计、鼓励屋顶绿化,第七十六条.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 大型商业设施除外,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 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第七十七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 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或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二。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等。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四,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第七十九条.设置广告 招牌 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 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应不小于3米 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 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五 国家机关 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