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建筑景观第七十二条,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 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第七十三条。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主干道两侧不宜建设居住建筑。确需建设的,其立面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 阳台、雨篷 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二 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计。三、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四.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位必须统一设计、五.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 鼓励使用原质材料色彩.第七十四条 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 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沿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采用通透式设计、第七十五条,建筑组合空间环境设计,一.多层住宅建筑不得超过四个单元布局。高层住宅不得超过两个单元、二.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高层建筑顶部必须对视景与夜景作重点设计,鼓励屋顶绿化.第七十六条.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大型商业设施除外。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一,带状商业设施 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 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 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第七十七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或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二,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等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四,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第七十九条.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 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应不小于3米 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 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 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五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