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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建筑景观第七十二条。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 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第七十三条、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主干道两侧不宜建设居住建筑。确需建设的、其立面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设置外凸式阳台 包括外封闭式。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计。三.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四。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位必须统一设计。五 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材料色彩、第七十四条 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设置锅炉房、厨房间 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 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 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沿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采用通透式设计 第七十五条、建筑组合空间环境设计 一、多层住宅建筑不得超过四个单元布局 高层住宅不得超过两个单元。二.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高层建筑顶部必须对视景与夜景作重点设计.鼓励屋顶绿化。第七十六条。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大型商业设施除外、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第七十七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或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二 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等,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四。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第七十九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一 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 广告 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应不小于3米,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 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 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五,国家机关 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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