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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绿 地第五十八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居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30 二,商业、金融 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单位 绿地率不宜小于35、四.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25,第五十九条.居住区的公共绿地.一、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二,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应不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 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第六十条。道路两侧绿化控制根据相关道路规划要求具体确定 第六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 配套附属建筑应以低层为主.管线工程必须埋地建设、第六十二条,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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