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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绿。地第五十八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30,二,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三 机关团体 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四.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25,第五十九条、居住区的公共绿地,一.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 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 5平方米 人、二。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应不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第六十条.道路两侧绿化控制根据相关道路规划要求具体确定 第六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配套附属建筑应以低层为主、管线工程必须埋地建设、第六十二条,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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