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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绿。地第五十八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30.二.商业 金融。交通枢纽 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三、机关团体 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 四。属于旧区改建 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25 第五十九条、居住区的公共绿地.一。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0 5平方米 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二.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 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应不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第六十条,道路两侧绿化控制根据相关道路规划要求具体确定,第六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配套附属建筑应以低层为主。管线工程必须埋地建设,第六十二条,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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