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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绿,地第五十八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30 二.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 卫生、科研院所 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四,属于旧区改建 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25.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的公共绿地、一。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0 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 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 人.二,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应不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 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第六十条.道路两侧绿化控制根据相关道路规划要求具体确定 第六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 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 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配套附属建筑应以低层为主、管线工程必须埋地建设 第六十二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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