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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绿 地第五十八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30,二,商业,金融 交通枢纽 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四,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25。第五十九条.居住区的公共绿地。一.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0,5平方米 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 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二。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应不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第六十条 道路两侧绿化控制根据相关道路规划要求具体确定、第六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 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配套附属建筑应以低层为主、管线工程必须埋地建设,第六十二条。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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