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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停车位及地下空间第六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三。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廉租房可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三 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 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 3 3.6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 1、5。1 8平方米,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普通汽车 铰接车。换算系数 0,7 1 0,2.0。2。5,3.5。第六十五条,鼓励地下停车及立体停车,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经济适用房,安置房不应大于30,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鼓励采用居住区内外环停车方式,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 鼓励结合绿化采用树阵式停车。第六十六条,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 必须按其使用功能,依照本规定重新配置停车位,第六十七条、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 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第六十八条、建筑基地应向次干道 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道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第六十九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宜小于7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 第七十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 地下停车场 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 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 其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第七十一条.新建 改建 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 公交枢纽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二,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三 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四,各类大型市场,商场 物流中心。五,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 城市出入口道路等道路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六,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含高层居住,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七,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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