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停车位及地下空间第六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三,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廉租房可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停车位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三。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 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3,3,6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 1,5.1.8平方米、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普通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7.1、0 2 0 2、5,3.5.第六十五条.鼓励地下停车及立体停车,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经济适用房、安置房不应大于30.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鼓励采用居住区内外环停车方式、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鼓励结合绿化采用树阵式停车.第六十六条。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按其使用功能.依照本规定重新配置停车位,第六十七条、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第六十八条,建筑基地应向次干道,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道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 第六十九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宜小于7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 第七十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 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 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第七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 公交枢纽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二,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三、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四,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五、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等道路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六,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居住,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七 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