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停车位及地下空间第六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 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三、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廉租房可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三.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第六十四条.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 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 3,3.6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 1 5 1 8平方米,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车型 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普通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7 1,0、2 0,2,5,3,5,第六十五条,鼓励地下停车及立体停车 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经济适用房 安置房不应大于30、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鼓励采用居住区内外环停车方式、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鼓励结合绿化采用树阵式停车,第六十六条、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按其使用功能。依照本规定重新配置停车位 第六十七条、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 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第六十八条,建筑基地应向次干道,支路设置开口 不宜向主干道设置开口 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 第六十九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宜小于7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第七十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 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 其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第七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一 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 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二,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三,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四 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五。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等道路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六、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居住、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 七 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