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停车位及地下空间第六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三 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廉租房可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三。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第六十四条,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 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 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3,3.6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1 5、1 8平方米 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车型 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普通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7、1,0,2 0.2,5 3,5.第六十五条,鼓励地下停车及立体停车,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经济适用房。安置房不应大于30,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鼓励采用居住区内外环停车方式,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鼓励结合绿化采用树阵式停车,第六十六条.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按其使用功能,依照本规定重新配置停车位 第六十七条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第六十八条。建筑基地应向次干道,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道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 第六十九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宜小于7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第七十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 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 其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第七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 公共汽车停车场 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二,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三,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四,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 五,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等道路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六,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居住、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七 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