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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停车位及地下空间第六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 表三、执行 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廉租房可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三,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3,3。6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1.5、1,8平方米。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普通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7。1、0。2,0。2,5、3,5、第六十五条.鼓励地下停车及立体停车.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经济适用房,安置房不应大于30,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 鼓励采用居住区内外环停车方式,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鼓励结合绿化采用树阵式停车.第六十六条、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按其使用功能,依照本规定重新配置停车位、第六十七条,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 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第六十八条。建筑基地应向次干道,支路设置开口 不宜向主干道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 第六十九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宜小于7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第七十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 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第七十一条 新建 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 公交枢纽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二.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 三.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四,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 五、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等道路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六,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居住,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七 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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