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停车位及地下空间第六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 表三,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廉租房可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三,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3 3,6平方米 车位,自行车停车位。1,5、1、8平方米 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中型汽车 普通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 0.7,1 0.2。0。2,5 3。5。第六十五条 鼓励地下停车及立体停车 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经济适用房 安置房不应大于30、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鼓励采用居住区内外环停车方式.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鼓励结合绿化采用树阵式停车,第六十六条 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按其使用功能。依照本规定重新配置停车位,第六十七条,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第六十八条,建筑基地应向次干道 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道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第六十九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宜小于70米.距桥 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第七十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 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第七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一,铁路客货站场 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 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 公交枢纽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二,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三、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四,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五、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等道路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六,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居住。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七、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