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停车位及地下空间第六十三条 新建 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不同性质类别建筑 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三,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廉租房可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三、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摩托车停车位 3 3,6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1,5,1 8平方米,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普通汽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0.7、1。0,2,0 2,5,3。5、第六十五条,鼓励地下停车及立体停车.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经济适用房.安置房不应大于30。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鼓励采用居住区内外环停车方式。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鼓励结合绿化采用树阵式停车.第六十六条、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按其使用功能.依照本规定重新配置停车位。第六十七条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第六十八条,建筑基地应向次干道、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道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第六十九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宜小于7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第七十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 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 其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第七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一 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二 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三。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四 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 五、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 城市出入口道路等道路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六.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居住。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七 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