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停车位及地下空间第六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 表三,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廉租房可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三。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 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 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 20平方米,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3、3 6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1。5,1.8平方米,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普通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7,1、0.2。0.2.5 3,5。第六十五条、鼓励地下停车及立体停车,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经济适用房,安置房不应大于30、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鼓励采用居住区内外环停车方式。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鼓励结合绿化采用树阵式停车 第六十六条、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 必须按其使用功能 依照本规定重新配置停车位.第六十七条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第六十八条 建筑基地应向次干道 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道设置开口 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第六十九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宜小于7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第七十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 地下停车场,管网 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第七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 公交枢纽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二,在城市主 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三.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四 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五,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等道路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 六.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含高层居住、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七、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